济政字〔2021〕10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逐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逐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0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决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矿山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推进矿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矿业集团、各矿山企业)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动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履职。鼓励企业研究制定对地下矿山(包括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其任免和绩效考核挂钩。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的组织实施,严禁违规爆破和动火作业,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工程,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工艺,严禁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严格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严格带班下井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每年年初在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官网进行安全生产公开承诺,承诺书报属地地下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冲击地压矿井要突出抓好冲击地压灾害治理,形成会议纪要并抓好督促落实;支持、指导和督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定期向属地地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严格履行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煤矿产能核定、标准化达标验收、技术改造等重要事项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后按规定上报至有关部门。各矿业集团或上级公司严禁向矿山企业下达或变相下达不合理的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山东煤监局有关监察分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矿业集团、各矿山企业)
三、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煤矿方面,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内省、市属煤矿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有关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产煤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县属煤矿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非煤矿山方面,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有关县(市、区)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辖区内有地下矿山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每年下井不少于2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每年下井不少于4次;辖区内只有1处地下矿山的,下井次数减半。(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明确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矿山无证开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矿山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企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多、问题长期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地下矿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向其有任免权的上级单位提出调整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建议。(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矿业集团、各矿山企业)
六、加强安全监管基础建设。科学设置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和职能,充实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冲击地压灾害防治技术力量,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所需装备和经费保障力度。设立煤矿安全监管智慧平台,结合智慧城市和煤矿智能化建设,加快煤矿安全监管、节能环保等数据共享和智慧应用。实施科技强安,因地制宜、分类分批推动矿山智能化建设,2025年底前所有矿山完成智能化改造或建设任务。各县(市、区)要明确承担矿山安全监管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与监管职责相匹配的监管力量,保障执法装备和经费。(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大数据中心,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安全执法检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运用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落实联合惩戒措施,鼓励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落实相关奖励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专家查隐患,同步跟踪执法处置并向社会曝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建立监管监察会商机制,每月召开1次监管监察联席会议,研判重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国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企业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服务机构,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山东煤监局有关监察分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矿业集团、各矿山企业)
(一)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即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其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失火罪,安全生产行为涉及的其他罪名。
(二)市县属煤矿发生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建议对分管矿长撤职;发生死亡2人或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建议对矿长撤职;年度内发生一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建议对煤矿上级企业董事长撤职或降级处理。非煤地下矿山、省属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向其有任免权的上级单位提出任免建议。
(三)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对拒不执行上述决定或采取整改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山东煤监局有关监察分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矿业集团、各矿山企业)
本意见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1日。2020年11月19日印发的《关于逐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字〔2020〕73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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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关于逐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主要负责人解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玄志祥《关于逐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解读